112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劉明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7年4月1日至112年1月原告受僱被告
期間被告所積欠原告之加班費共新臺幣(下同)35萬1,386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裁判費即2,573元【計算式:3,860元×2/3=2,5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67元【計算式:3,860-2,573元=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