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債 權 人 欣東興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寀華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勇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田
一、㈠
債務人寀華企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
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勇殿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