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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5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4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珮姍 
債  務  人  集裕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