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司字第36號
主 文
建霖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6月29日。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同意就任為建霖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
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該清算之公司尚有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事件審理中,尚未核定,故清算程序未能完結,
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
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卷宗,
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12年12月30日起展延至113年6月29日止。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