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寶連
上列
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
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收養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2月22日死亡)、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3月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
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乙○○原為收養人丙○○、甲○○○之養女,因養父母丙○○、甲○○○已分別於民國108年2月22日、112年3月5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生家庭,
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丙○○、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丙○○、甲○○○成立收養關係,而丙○○、甲○○○已死亡,其尚有其他子女
等情,業經聲請人到院陳明,並提出
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函請宜蘭○○○○○○○○○提供相關戶籍資料
查核屬實。又聲請人僅與其他
繼承人共同繼承丙○○之土地一筆、甲○○○之遺產則未繼承,另其本生父母於91年死亡,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提供之收養人丙○○遺產稅申報資料、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112年8月16日
非訟事件
訊問筆錄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母丙○○、甲○○○既已死亡,聲請人繼承遺產價值不高,且其本生父母均歿,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母丙○○、甲○○○之收養關係,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