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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基小字第 12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295號
原      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李訓劼 
被      告  吳相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