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基小字第 24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4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陳采玲 
被      告  高謹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