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基小字第2499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被 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訴時,
被告登記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按:基隆市○○區○○街000號1-4樓並
非被告登記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此有
起訴狀收狀章、原告提出之繳費憑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公司基本資料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