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基小字第2521號
原 告 謝進隆
被 告 張承昊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
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但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民國00年00月出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稽,是原告起訴時被告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被告年滿18歲,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又本件
迄未據
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