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80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胡喆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49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