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818號
原 告 童冠錞
被 告 孫瑋亨
許明朝
蔡佳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1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827號
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被告孫瑋亨自112年11月10日、被告許明朝自113年1月31日、被告蔡佳宏自112年11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