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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基小字第 28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818號
原      告  童冠錞 

被      告  孫瑋亨 


            許明朝 

            蔡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1號詐欺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827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被告孫瑋亨自112年11月10日、被告許明朝自113年1月31日、被告蔡佳宏自112年11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