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基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高錫麟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逸泉工程有限公司間本院112年度基建小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4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