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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基建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吳高錫麟

被      告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相 
訴訟代理人  陳素春 
            陳進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沈榮祖」之記載,應更正為「沈榮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