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基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陳麗雪
林文章
被 告 傳家寶II社區管理委員會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冠甫為被告傳家寶II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柯麗珠,
嗣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變更為林冠甫,此有基隆市中山區公所113年4月9日基山民字第1130000414號函所附被告申請報備之相關資料在卷
可參。
惟林冠甫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首揭規定,
爰依職權命林冠甫為
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承受並續行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