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基簡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卡巴迪亞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即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