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基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魏大民等間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 287號撤銷
遺產分割繼承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