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基簡字第290號
原 告 運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李治國
曾偉銘
被 告 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黃韋儒律師
葉怡彤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因定期租賃所生之租金爭執,而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故應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嗣被告以
民法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提起反訴,
並聲明請求: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70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致本件訴之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亦
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
列舉適用
簡易程序事件之範圍,
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依
上揭說明,本件自應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