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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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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基簡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290號
原      告  運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駿宏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李治國 
            曾偉銘 
被      告  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童梓皓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黃韋儒律師
            葉怡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因定期租賃所生之租金爭執,而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被告以民法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反訴,並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70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致本件訴之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亦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之範圍,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上揭說明,本件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