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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基簡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345號
原      告  黃慧敏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被      告  劉煥平


            廣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晏 
訴訟代理人  顏豪威 
複  代理人  黃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劉煥平業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起受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已欠缺訴訟能力,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所列被告劉煥平訴訟
  能力之欠缺,逾期駁回該部分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