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基簡字第502號
原 告 賴怡廸
被 告 君唯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巫星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被告以其對原告另有
債權而行使抵銷權,且該抵銷債權現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事件審理中,
是以本件訴訟原告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可對被告請求賠償之數額,尚須考量另案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民事事件認定之抵銷債權債權是否存在及其數額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