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基簡字第502號
原 告 賴怡廸
兼
共 同
巫星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
上開本院判決及電話查詢紀錄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