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基簡字第8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映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正金、陳春花、林宜瑄、林秀霞、林文鴻因本院民國112年度基簡字第874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3年1月24日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因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林正金新臺幣(下同)5,525,132元、被上訴人陳春花500,000元、被上訴人林宜瑄、林秀霞、林文鴻各200,000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625,132元【計算式:5,525,132元+5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6,625,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9,955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