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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麗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張瑞林
上列
當事人
間
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聲明
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7,326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
費為58,227元。
上開
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