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劉世雄
相 對 人 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俞辰福
人
相 對 人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俞辰福
人
相 對 人 林信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
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
損害賠償等(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1號),因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等情,業經提出考勤表、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為證,
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經核閱
本案訴訟之資料,聲請人起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辯論,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
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