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HELMS GEOMARINE PTE LTD 、Lim Beng Kuan因本院民國112年度海商字第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9月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則係新臺幣(下同)26,120,500元(參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71號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2,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62,916元,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