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姚景文
上列
聲請人與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字行銷有限公司、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傅建忠等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
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
本件聲請人姚景文具狀聲請更生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
暨檢附本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
惟本院認本件尚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
爰定期命補正如
主文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160元,即按債務人及
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掛號附回執不逾20公克之計費標準),且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11)×10份×43元]-1,000元=4,16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將退還聲請人。
二、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但就財產目錄部分僅記載「同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等語;惟財產目錄就此部分仍應就有無存款帳戶、有價證券、奢侈或貴重物品、無體權利、其他土地、房屋、股票等資料具體說明,如有存款帳戶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有價證券則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如尚有其他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已有登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ATQ-6076號車輛可毋庸再提供)﹔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
不動產、股票、存款等項之變動狀況。
三、聲請人陳報扶養之親屬2人(即父母),又陳報有兄長尚存(
戶籍謄本記載聲請人為「次子」),則請提出親屬系統表敘明聲請人父母之
扶養義務人有何人(如有姊妹,務必載明於親屬系統表)?在多人共同負擔扶養義務之情形下,聲請人父母之支出費用如何分攤?亦請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受扶養人中,父親雖已年滿65歲,達勞動基準法所定之退休年齡,但未必即無維持生活之
資力,而需他人扶養;又查聲請人之母親尚未年滿65歲,
非無工作之可能。故請一併具體說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聲請人扶養之客觀情事?如果可能,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最近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之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五、請陳報聲請人或其陳報之受扶養人(即父母)有無投保
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關於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或其陳報之受扶養人(即父母)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年金?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七、聲請人名下已有建物(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號6樓),請釋明有無其他人共同居住?若有,請陳報各該居住者之姓名及與聲請人之關係,並陳明有無向聲請人支付租金、水電等費用,或與聲請人分攤支出。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平均每月收入約35,348元,但所陳報支出則為每月96,098元,短絀之金額達60,750元,支出逾每月收入已達倍數。請聲請人向本院陳明其如何補足每月支出與收入間差額。
九、陳報聲請人現在所有正繫屬於法院之
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