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心彤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
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除
聲請狀外,別無提出其他資料,亦未繳納聲請費,而有命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並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預納送達郵務費之必要,本院
乃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列相關資料,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
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費,亦未補正其他相關資料,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本院自無從審酌認定聲請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之情事。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