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詠忠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
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