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僑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微笑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賢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原告僑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49,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