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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登記登記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野柳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隆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被      告  陶信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69萬0,762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5,7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移轉記予原告。(二)確認被告在附表所示土地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普通抵押權抵押權無效。(三)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塗銷。分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聲明(一)部分,附表所示土地面積合計1,283.24平方公尺,附表所示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1萬8,400元,合計為2361萬1,616元,原告僅請求移轉登記應有部分1,000分之961,上開金額應乘以1,000分之961,因此標的價額應為2269萬0,762元。聲明(二)(三)部分,原告之訴訟利益均為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500萬元抵押權負擔,爰合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769萬0,762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如上,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76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萬5,7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