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野柳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陶信勇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69萬0,762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5萬5,7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對
被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移轉記予原告。(二)確認被告在附表所示土地設定之
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普通
抵押權抵押權無效。(三)被告應將
上開抵押權登記塗銷。
爰分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聲明(一)部分,附表所示土地面積合計1,283.24平方公尺,附表所示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1萬8,400元,合計為2361萬1,616元,原告僅請求移轉登記
應有部分1,000分之961,上開金額應乘以1,000分之961,因此標的價額應為2269萬0,762元。聲明(二)(三)部分,
原告之訴訟利益均為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500萬元抵押權負擔,爰合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769萬0,762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如上,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76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
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萬5,7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