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弘逸工程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街00號5樓 法定
代理人 丁品耀 住○○市○○區○○街00號0樓
上列原告對
被告定益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萬2,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