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俞 琪
陳佳宏
楊于萱
楊佳玲
劉怡君
翁銓鴻
張銘松
王翠君
陳締芯
謝雅菁
兼上十人
共同送達
代收人 楊蕙綺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禾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各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