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弘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可家律師
被 告 林峻輝(原名林家毅)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委託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扣除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