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90號
伍君媛律師
郭進銘
陳明忠
蘇福龍
李蓬春
仲維中
任紹娟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貳佰肆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肆萬零捌佰捌拾壹元」;第二項第二行中關於「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貳佰肆拾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