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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洋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瑜 
訴訟代理人  周讚堂 
被      告  楊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地上權人「楊惠敏」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慧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