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衛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大基隆家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5,590元(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58號確定裁定),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50,653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