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雅雯
黃和君
即 被 告 刁如茜
刁煒育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4,8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