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張餘田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
惟上訴人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
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