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童忠進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粘世旻律師
本件應由張勝雄為原告毅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相對人毅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景南,
嗣變更為張勝雄,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毅力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可憑。
惟張勝雄
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依職權命張勝雄為相對人毅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