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民生世界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陳愷閎律師
被 告 夏譽陽
劉世垚
楊堅明
周世杰
許瑞雲
吳愛玲
薛霞妗
吳秀緞
莊惠娟
楊淽茞
楊慧娜
賴麗花
林進德
簡姵珊
陳湧俊
吳翊韶
劉英典
李生榮
黃明仁
徐雪芬
楊麗娟
葉進興
陳建華
蘇庭鋒
郭陳秀金
張思恭
追加 被告 陳錦昌
李宜真
陳錦輝
陳淑惠
梁良安
梁隆全
梁良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原告於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後為訴之變更、追加,經本院審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