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君媛律師
即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電梯保養費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500元(計算式:340,000元+1,144,500元=1,484,500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23,626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