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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
勞訴
字第2號
上 訴 人
有限責任
基隆市汽車貨物裝卸勞働合作社
法定
代理人
林尚志
視同
上訴
人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視同
上訴人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志林間職業災害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5,0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5萬7,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