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黃子慧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野柳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184,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4,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