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即 原 告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不服,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3月28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462號裁定駁回抗告,於113年4月24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