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戴忠賢
被 告 大聖爺廟(又名「齊天大聖廟」)
兼上一人
被 告 顧謝鳯(原名顧純鳳)
被 告 李步中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惠嫈
上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當事人欄
所載「大聖爺廟」,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