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伍思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承賢、朱柏清、暉倫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正被告暉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任一項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雖於
起訴狀記載被告暉倫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地址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
惟經按址送達為寄存送達,且未據被告至轄區警察機關領取,致本院無法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自與
前揭規定有悖,原告自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
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
上開欠缺。其中任一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