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許綵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53萬2,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15萬7,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