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許綵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