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2,146,500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