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大有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大有報關股
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
東晙股份
有限公司
111年8月8日
480,035元
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