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顏家華
上列
當事人間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情。
二、
經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